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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运动员星级管理办法

2020-03-02 14:36:15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星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定向运动协会(简称“协会”)制定颁布《定向运动员星级标准》(简称“星级标准”),授予定向运动员星级称号(简称“星级称号”)。

  第三条 定向运动员星级称号由高至低依次为:金星二级、金星一级、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等五个星级称号。

  第四条星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期限进行。

  

第二章审批权
 

  第五条 星级称号审批权实行授权、分级管理。

  第六条 协会审批金星二级、金星一级。

  第七条 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暂由协会审批,根据各地发展状况,适时授权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申请条件 期限 程序
 

  第八条运动员在星级标准规定的比赛中取得符合要求的成绩,可以申请星级称号。

  第九条运动员在取得成绩六个月内申请星级称号,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申请材料包括《星级称号申请表》和成绩证明。

  成绩证明为比赛成绩册、秩序册、获奖证书及身份证等有关材料复印件。

  第十一条运动员将申请材料递交所属单位加盖公章,由运动员所属单位提交审核、审批单位申请星级称号。

  第十二条申请程序:

  运动员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协会审批。
 

  第四章 审核 审批 授予
 

  第十三条审核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

  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的,审核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其应当补足的全部材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核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报单位。

  第十四条审批单位在每年的1月31日、4月30日、7月31日、10月31日开始审批上述日期之前收到的申请材料并在三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单位将拟授予星级称号的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单位、星级称号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程序如下:

  (一)在协会官方网站或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网站公示。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授予星级称号。

  第十六条 已授予星级称号的运动员名单,在协会官方网站或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网站公布。

  协会授权的其他审批单位已授予五星级(含)以下星级称号的运动员名单在本单位公布。

  第十七条审批单位应当留存一份其授予星级称号运动员的《星级称号申请表》等有关资料,存档备案。
 

  第五章 证书
 

  第十八条被授予星级称号的运动员获得相应星级称号证书。

  第十九条星级称号证书由协会统一设计、印制,免费提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金星一级(含)以上运动员证书由协会发放。

  五星级(含)以下运动员证书暂由协会发放,根据各地发展状况,适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主管部门发放。

  第二十一条星级称号证书应当清楚写明被授予星级称号运动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注册单位、比赛名称、项目、组别、名次、编号等有关信息,盖审批单位印章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申请补办星级称号证书的,由运动员原申请单位提供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补办。
 

  第六章 监督检查 处罚
 

  第二十三条协会不定期对星级称号授权审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从事运动员星级有关审批工作的,有权向协会举报,协会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应撤销已授予的星级称号:

  (一)超越权限授予星级称号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授予星级称号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运动员授予星级称号的;

  (四)应当撤销星级称号的其他情形。

  对违反(一)至(四)项的审批单位,协会暂停该单位一至三年审批权。审批权暂停期间,由协会代为行使。暂停期满后,根据整改情况,协会作出恢复审批权或延长暂停审批权期限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提供虚假材料获得星级称号的,由协会撤销已授予的星级称号。提供虚假材料的运动员三年内不得申请星级称号,对参与造假的裁判员和竞赛管理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审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不一次性告知运动员必须补足全部内容的;

  (三)未说明不受理星级称号申请或不授予星级称号理由的;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运动员授予星级称号或者超越权限授予星级称号的;

  (五)对符合条件的运动员不授予星级称号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授予星级称号的。

  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审核、审批、授予星级称号或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审批单位颁发星级证书,擅自收费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星级标准每四年修订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修订。

  第三十一条 协会授权的审批单位依据本办法,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包括具体授权单位、星级称号申请程序等内容的《运动员星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报协会备案后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不适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外籍运动员。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之前颁布的《定向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和《定向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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