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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制图员管理办法(修订)

2020-03-24 11:19:15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定向运动制图员的管理,促进定向运动制图员队伍的建设,提高定向运动制图员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鼓励我国各级定向运动制图员钻研业务,保证定向比赛公正有序的进行,使定向运动得到健康快速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国定向运动协会章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向运动制图员(以下简称:“制图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航管中心”)对在我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开展的定向运动制图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制图与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第四条 中国定向运动协会(以下简称:“中定协”)、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地方定向运动协会负责定向运动、本地区相应技术等级制图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定向运动制图员技术等级分为高级、中级、初级。
  第六条 中定协负责对定向运动各级制图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对定向运动的中、高级制图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负责对初级制图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 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初级制图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定向运动协会,可负责本地区定向运动初级制图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 地方定向运动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应由相应的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区定向运动制图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符合定向运动初级制图员技术等级认证条件的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专业高等院校可负责本系统、本单位定向运动初级制图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定向地图管理委员会

  第十条 中定协成立定向地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图委员会”)。地图委员会在中定协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定向运动制图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中定协地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两人至四人,执委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地图委员会成员由协会专职人员和注册的中、高级制图员组成。协会专职人员在地图委员会执委会任职人数不超过执委总数的五分之一。每届地图委员会任期不超过四年。
  第十二条 中定协地图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各省、区、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定向运动协会依据相应程序和条件推荐,由中定协审核批准。地图委员会执委会成员,由地图委员会成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地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中定协提名推荐候选人,由地图委员会执委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执委表决同意。特殊情况下,中定协可直接推荐地图委员会候选人。地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执委人选需报经中定协核准,名单须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中定协地图委员会负责制定制图员发展规划;制定制图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制图员培训、考核;中级、高级制图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对制图员的奖惩提出意见;翻译并执行国际定向运动制图规范等相关规则规范;研究制定国内定向运动地图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定向运动协会应当结合本地区定向运动开展情况参照本章的规定成立地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向中定协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本级裁委会应由不少于一名高级制图员或两名中级制图员以及本地区初级制图员组成;
  进行初级制图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的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专业高等院校应当参照本章的规定成立地图委员会,地图委员会成员应由不少于一名高级制图员或两名中级制图员组成,名单须向中定协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未在中定协备案的单位,将取消该单位初级制图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三章 制图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五条 制图员技术等级认证内容分别为:竞赛规则、制图规范、制图软件使用和实地测制考核。根据定向运动制图员工作的需要,晋升中级、高级制图员的技术等级认证须进行体能考核。所有等级制图员须进行职业道德考察。
  第十六条 初级制图与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能够掌握和运用定向运动竞赛规则和制图规范等相关规则规范;掌握定向运动地图实地测量和制图软件操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制作基本符合定向运动地图规范的校园或公园定向运动地图,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七条 中级制图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熟练运用主要实地勘测方法,测量准确,绘图细致,能够制作符合定向运动地图规范的高质量校园或公园定向运动地图,所制作的定向运动地图能够满足《中国徒步定向运动竞赛规则》要求的定向短距离比赛标准;熟练掌握和运用定向运动竞赛规则和制图规范;任初级制图员至少满三年,曾两次担任省级以上定向运动赛事制图员工作,经中定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八条 高级制图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熟练运用制图综合方法处理地形特征位置关系,能够制作符合定向运动地图规范的较高标准的野外山地定向运动地图;制作的定向运动地图能够满足《中国徒步定向运动竞赛规则》要求;精通定向运动竞赛规则和地图规范;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制图经验;任中级制图与满三年,至少两次担任中定协主办的锦标赛、冠军赛制图员,经中定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九条 中定协负责制定各技术等级制图员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认证的具体标准,以及推荐在国际赛事中相关制图工作人选的考核推荐办法,具体标准和考核推荐办法须经公布后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定向制图员技术等级认证的单位,不得跨地区、跨部门认证制图员技术等级。制图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本人注册证明和制图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注册单位申请变更注册单位。中级(含)以上制图员变更注册单位,应当报中定协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中定协原则上只组织中级制图员和高级制图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如地方定向运动协会组织机构不健全或连续两年以上未组织初级制图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特殊情况,中定协可组织初级制图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制图员资格认证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制图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满足申报条件并考核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制图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二十三条 不符合制图员资格认证条件的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各级协会不得对相应等级的制图与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中定协统一制作并发放各技术等级制图员证书。
  第二十五条 对各等级制图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章 制图员注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制图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各等级制图员注册须年满18周岁,超过60周岁停止注册。
  第二十七条 中级(含)以上制图员按双年度向中定协进行注册,未经注册的制图员不具备从事全国各级定向运动赛事制图员资格;中级(含)以上制图员须至少四年内参加一次技术等级注册考核,内容分别为:竞赛规则、制图规范、制图软件使用和实地测制考核。
  第二十八条 在全国定向比赛期间组织地图评议小组对比赛地图进行评议;各省级定向比赛期间,可由赛事监督(没有选派赛事监督的由总裁判长)组织评议小组对比赛地图进行评议,并及时将评议结果报地图委员会。评议结果记入制图员档案作为等级认证参考依据之一。评议小组成员一般由赛事监督、总裁判长、场地裁判长、赛事制图员、场地裁判员代表、高水平参赛队教练员和运动员代表等若干人组成。
  第二十九条 中定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定向运动协会建立制图员注册信息库,并公布以下主要信息:
  (一)制图姓名、年龄、技术等级、制图员编号、注册申报单位;
  (二)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以及参加相应等级赛事工作记录;
  (三)制图员委员会对制图员制图工作的评议意见;
  第三十条 制图员必须持有注册有效期内的相应制图员技术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各级定向赛事活动制图工作。

 
第五章 制图员选派

  第三十一条 全国定向运动竞赛A类赛事(国家体育总局或中定协主办或承办的国内定向运动赛事)的制图员须由高级制图员担任;全国定向运动竞赛B类赛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全国性行业体协举办的定向运动赛事及定向运动邀请赛;中国定协特许或审批的定向运动赛事)的制图员须由中级(含)以上制图员担任。
  第三十二条 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性定向竞赛,按照国际定联的要求选派制图员;国际定联未对竞赛的制图员技术等级做出要求的,应当按照全国定向运动竞赛制图员选派标准选派。
  第三十三条 中定协选派制图员参加全国性和国际定向竞赛的制图工作,应向制图员注册申报单位所在的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定向运动协会通报或备案。中级(含)以上制图员参加非中定协主办的国内跨省市、行业体协赛事制图员工作,须于赛前报中定协备案。国家级制图员参加国际定向竞赛裁判工作或在组委会中担任职务,须于赛前经中定协批准。
  第三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同级以下的各类定向运动竞赛的制图员选派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定向运动协会做出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全国性和地方性定向竞赛的制图员选派应当遵循择优和中立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全国综合运动会的制图员,由中定协提出制图员的选派条件、标准和程序,公开、公正进行选派。

 
第六章 制图员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各级制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相应等级的定向运动竞赛制图工作;
  (二)参加制图员的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地图委员会的工作开展,对于不良现象进行举报;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法律条款,或与地图版权所有方所达成的协议,依法享有其所绘制的定向地图的署名权等相关权益。
  第三十八条 各级制图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严格保守国家机密;
  (二)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定向运动竞赛规则、制图规范和裁判法;
  (三)主动参加培训和相应技术等级制图员的注册,并服从和指导培训其他制图员;
  (四)须按要求准时保质保量完成制图任务,同时在制图过程中随时接受赛事监督或竞赛委员会的检查指导,服从管理,按时向赛事组委会或版权所有方提交制图报告、地图相关图稿(包括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等相关制图文件;
  (五)检举制图队伍中的不良现象,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情况调查。

 
第七章 制图员考核和处罚

  第三十九条 中定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定向运动协会应至少每两年对本单位注册制图员进行工作考核。
  第四十条 处罚
  对制图员的处罚分为:警告、暂停注册、停止技术等级称号两年、撤消技术等级称号和永久撤消技术等级称号。
  (一)违反下列任何一条,给予警告处分:
  1、因个人原因未按期完成制图工作,对赛事未造成严重影响者;
  2、地图质量较差,裁判和参赛队有较大反响,赛后对制图员的评议结果较差者;
  3、比赛结束后,未递交制图报告,未向中定协进行备案者。
  4、制图员在野外林区及禁烟区吸烟,不得携带火种上山,未造成严重影响者。
  (二)违反下列任何一条,暂停注册,停止技术等级称号两年处分:
  1、因个人原因未按期完成制图工作,对举办比赛造成严重影响者;
  2、地图质量很差,出现明显错误,致使被动更改比赛线路,严重影响正常比赛者;
  3、赛前保密期泄露比赛地点等保密信息,未对赛事造成严重影响者;
  4、注册期内(四年)两次以上评议为不合格者;
  5、累计两次无故不承担制图工作任务的;
  6、制图员未经原作者或版权人许可,擅自复制、修改并发布定向地图,对原作者或版权人造成较大影响者。
  (三)违反下列任何一条,永久撤消技术等级称号:
  1、赛前泄露比赛地图和线路等保密信息,对定向比赛造成严重影响者;
  2、收受贿赂、情节严重者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3、被两次暂停注册,停止技术等级称号的制图员;
  4、制图员在制图过程中,泄露、出卖国家机密、违反《测绘法》及其他国家相关法律者,撤消技术等级称号,终生停止定向制图工作,并交送司法机关处理;
  5、制图员未经原作者或版权人许可,擅自复制、修改并发布三张以上定向地图,对原作者或版权人造成较大影响者。
  第四十一条 制图员受到暂停注册,停止技术等级称号两年、永久撤消技术等级称号的处罚,均记入档案并在中国定向运动协会官方网站发布处罚决定,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四十二条 中定协、各地方定向运动协会负责对相应等级的违规违纪制图员做出处罚。地方定向运动协会不健全的,由当地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向上级定向运动协会提出处罚意见,由上级定向运动协会对违规违纪制图员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中国定向运动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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